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8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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