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1,605元(7,795,808+4,646,797+419,000=12,861,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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