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案件民事訴訟法。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