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7號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偉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