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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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債權人 曾博 承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立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金額是否為新臺幣80,000元?因依臺端請求原
因及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僅第一個月正常還款,債權人應扣除已還款金額。並更正請求金額。
㈡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第一項敘明「債務人吳立中於107
年3月17號向債權人借貸80,000元…」,然第三項所載「債權人自107年1月聲討至今…」,時間上實屬不合理,若上述事項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吳立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