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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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瑞簡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緩刑參年。扣案之大衛杜夫國際包私菸參仟參佰伍拾捌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壹萬柒仟包、峰牌私菸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漁舢港外九七九號」舢舨(編號CTS─三八七七號)船長, 曾建富 則為甲○○僱請之船員。甲○○、曾建富二人因貪圖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小利,而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雄 」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輸入私菸成年成員等人,基於共同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分工由其他姓名年籍不詳輸入私菸之成年成員以貨輪裝載私菸自公海進入本國領海,再由甲○○與曾建富二人駕駛上開舢舨出海接駁私菸並將之運送上岸。謀議既定,甲○○與曾建富即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五時三十五分許,以釣魚為由,共同駕駛前揭舢舨自臺北縣貢寮鄉美炎山漁港安檢站報關出港,嗣並將上開舢舨駛至美炎山漁港外海約十餘海浬處,與上開姓名年籍不詳輸入私菸成年成員所駕駛之貨輪接頭,自該貨輪上接駁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包(其中大衛杜夫國際包私菸計三千三百五十八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計一萬七千包;峰牌私菸計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並將之藏匿於舢舨之密艙中,企圖以此方式闖關上岸。嗣甲○○、曾建富二人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前揭舢舨報關進港時,為美炎山安檢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包。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曾建富二人自白不諱,且有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影本乙紙、照片四幀在卷可佐,復有大衛杜夫國際包香菸三千三百五十八包、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一萬七千包、峰牌私菸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香菸扣案可憑;上開香菸既均係未經許可而輸入,則其自屬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之「私菸」無誤;又查獲之香菸均係真品之事實,亦有大衛杜夫香菸臺灣總代理商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及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函影本二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曾建富二人輸入私菸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曾建富二人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之輸入私菸罪。被告甲○○、曾建富與「阿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輸入私菸成年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運輸私菸之數量菲淺,對關貿利益與社會經濟所生之危害甚鉅,又被告二人之素行尚佳,本次純因貪圖小利始鋌而走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件附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上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包(其中大衛杜夫國際包私菸計三千三百五十八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計一萬七千包;峰牌私菸計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附錄論罪法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