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折合銀元柒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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