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即 楊志 送達代收人 王彰健 被告 洪正城 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且業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故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