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60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
被告 廖文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為原告江孫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江兆翔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江孫寶蓮於本件繫屬本院期間之民國111年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玉雯、江玉琦、江玉雯、江玉菁、江玉薇及江兆翔,有原告提出之江孫寶蓮死亡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因江玉雯、江玉琦、江玉雯、江玉菁、江玉薇已依法聲明承受並續行訴訟,惟原告江兆翔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江兆翔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