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張秀娘
被告 李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
法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張秀娘
被告 李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
法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