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 張秀娘

被告 李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

法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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