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保險字第167號
上訴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46,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