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珮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玫君┌─────────────────────────────────────────────┐│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2│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3│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4│天隆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