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9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李清茂 、 李春銅 ││87年2月4日│87年2月11日│6,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