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5號原告甲○○
之1號被告輝達機械工業社張秋絨
108被告乙○○
4號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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