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黃瑞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瓊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