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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