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91號
上 訴 人  曹玉慧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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