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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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63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4,985元)

1

利息

20萬4,985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21萬9,882.82元

2

利息

20萬4,98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2日

(9+93/365)

15%

28萬4,564.11元

3

違約金

1,200元

小計

50萬5,646.93元

合計

71萬63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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