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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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63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4,985元)
1
利息
20萬4,985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
21萬9,882.82元
2
利息
20萬4,98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2日
(9+93/365)
15%
-
28萬4,564.11元
3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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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0元
小計
50萬5,646.93元
合計
71萬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