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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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黃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124354-0

386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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