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卓芯合
被告 王聖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7號
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