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卓芯合

被告 王聖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7號

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

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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