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鄭瑞娟 被告 劉文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澤榮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