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告 楊慧姍

被告 吳安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廖建瑋

法官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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