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賴徐秀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千羽┌──────────────────────────────────────────────┐│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詠原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101年4月20日│100,000元│AG0000000│││││原分行│││││├──┼─────────┼─────────┼──────┼──────┼──────┼──┤│002│管興股份有限公司李│台中商業銀行 神岡分 │101年4月30日│1,000,000元│SGA0000000││││正雄│行│││││├──┼─────────┼─────────┼──────┼──────┼──────┼──┤│003│安俊企業有限公司林│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101年5月30日│800,000元│NA0000000││││志成│行│││││├──┼─────────┼─────────┼──────┼──────┼──────┼──┤│004│ 許福星 │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101年3月27日│500,000元│XA0000000│││││行│││││├──┼─────────┼─────────┼──────┼──────┼──────┼──┤│005│伍蓪金屬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101年5月15日│350,000元│QG0000000││││司│岡分行│││││├──┼─────────┼─────────┼──────┼──────┼──────┼──┤│006│伍蓪金屬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101年6月15日│350,000元│QG0000000││││司│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