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 葉春光
葉春貴 葉永康 葉美宏 葉昀鑫 葉貞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劉智賢 律師
徐郁雯 丘翊青 被告 陳斯年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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