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 葉春光
葉春貴 葉永康 葉美宏 葉昀鑫 葉貞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翁意茹 律師被告 陳斯年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5,080元(以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總合乘以各該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139平方公尺5,200元+205平方公尺4,940元+405平方公尺5,03
6元=3,77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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