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森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三號及毒偵字第一0六四號被告林福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大麻煙二支,均係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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