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麥程燕雪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麥桂燕雪 」之記載,應更正為「麥程燕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