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96年5月21日」,應更正為「97年5月21日」;原判決附表關於大里市○○段○○○○號土地面積「0.029130」之記載,應更正為「0.0291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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