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