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   告  羅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仁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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