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原 告 羅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仁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