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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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原   告  張坤謹
原   告  楊茶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琴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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