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3號
原 告 劉德宗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被 告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