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1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