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且原告表明現因傷就診,損害數額尚待擴張等語,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