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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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519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23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計295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5年8月23日,並開立支票1張為擔保。嗣屆清償期被告不履行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1張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及自98年6月5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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