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97年6月13日│97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06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97年度偵字第629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135號│97年度訴字第1336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98年1月14日│9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135號│97年度訴字第1336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98年4月19日│└────┴────┴──────────────┴──────────────┴──────────────┘┌─────────┬──────────────┬──────────────┬──────────────┐│編號│四│五│六│├─────────┼──────────────┼──────────────┼──────────────┤│罪名│共同竊盜│共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6296號│97年度偵字第6296號│98年度毒偵字第211、2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98年度訴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98年度易字第113號│98年度訴字第282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19日│98年4月19日│98年4月16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罪,業經本院於98年3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8年4月19日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