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96號原告 林均耀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 律師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仍適用之,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