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1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永政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第一審裁定(106年度撤緩更㈠字第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亦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