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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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昱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因未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投遞記要)」,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尚有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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