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一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洪韻婷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