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3號抗告人 張昌羲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13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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