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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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