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3168號
原   告  劉玉芳
被   告  葉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31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詎於
票據到期日提示,被告竟拒不付款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本票2紙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到期日│提示日│
│││(新台幣)││││
├──┼─────┼─────┼────┼────┼────┤
│1│104.12.26│5萬元│CH469734│未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
├──┼─────┼─────┼────┼────┼────┤
│2│105.3.29│6萬元│CH460910│未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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