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洪萱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仟
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