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1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李御綺
法定代理人 楊佳玲
李仲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業經原告具
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