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附帶上訴人 楊儀政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芃利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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