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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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738號債權人 沈韋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 昱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陳昱安 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系爭車號000-0000號汽車牌照、債權人以該汽車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完整證明文件、銀行貸款繳費明細表、經兩造與第三人 陳郁雯 及 劉甜甜 簽章同意居中協調之內容記載完整之協議書,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49,07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日期、項目、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併請寄至債務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