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八號
聲請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八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參拾萬肆仟參佰零│四七││││限公司甲○○│限公司民權分行│││貳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