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五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貳萬零陸拾壹元│PQ0二三三八八││││限公司 郭文德 │限公司五洲分庫│││一││├─┼─────────┼─────────┼───────────┼─────────┼────────┼──┤│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壹萬伍仟元│PQ0二三三八八││││限公司郭文德│限公司五洲分庫│││二││├─┼─────────┼─────────┼───────────┼─────────┼────────┼──┤│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陸萬元│PQ0二二三七九││││限公司郭文德│限公司五洲分庫│││一││├─┼─────────┼─────────┼───────────┼─────────┼────────┼──┤│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伍萬元│PQ0二二一四七││││限公司郭文德│限公司五洲分庫│││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