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6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68號被告甲○○詐欺案件,係於民國99年7月22日,經本院以被告甲○○所提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而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係於本院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後之99年7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始郵務送達本院收發室,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麗莉